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财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省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关各部门: 为推动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对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系统行政处罚提供示范指导,我局以《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和《广播影视行政执法示范文书》为基础,制定了《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省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范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进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制定了《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和《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省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我局制定了《全国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示范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文化局: 文化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回报、高风险的产业,对资本具有较强的需求和依赖。加快推动文化金融合作,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也有利于文化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发展后劲。根据中央关于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的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财政部、文化部自2013年起开始实施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并于2014年3月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

驻文化部纪检组监察局关于受理信访举报的暂行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现公布《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湖北省为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强对综合文化站建设的管理力度,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联合制定了《全省“十一五”期间100个重点发展城镇综合文化站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发改社会[2006]792号通知),《湖北省“十一五”期间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6〕76号通知),对具体实施乡镇文化站建设规划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使乡镇综合文化站设施建设做到了有章可循,其做法值得借鉴。现把两个办法分两期转登,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

《文化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6月2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先予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6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